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部署完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相关政策,提升市场主体活跃度。会议指出,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加快完善应破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退出配套政策,解决退出难问题,是优化要素配置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一要完善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使中小微企业在开办便利的同时退出也便捷,促进改善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二要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及时将企业破产和退出相关信息列入可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完善信用机制建设,促进公平竞争。三要保障破产程序依法规范推进,完善管理人制度,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责任,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协调协商作用,依法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等权益,依法打击企业破产或退出中恶意逃废债行为。
就此次会议的内容金融时报记者马梅若采访了著名经济学家、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人民政府特约研究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周德文。
2020年疫情冲击下,中小微企业普遍的状况如何?
新冠疫情造成中小企业生产计划被打乱,日常经营中断,很多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面临违约风险,积累的风险沿着供应链和担保链全方位传导。中小企业相比大型企业资金链更易断裂,不仅上下游资金周转受阻,而且还有工资支付、以及水电、房租、银行利息、运营维护等固定费用支出等等。数据显示,中国在第一季度有超过46万家公司关闭,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公司运营时间不到三年。这些关闭的企业包括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自行申请终止运营的企业。与此同时,新公司的成立速度大大放慢。从一月到三月,大约有320万家企业成立,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9%。
这就导致城镇就业压力加大,1-4月份,全国城镇新增就业354万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少增105万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6.2%,4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6.0%,比3月份上升0.1个百分点。疫情期间企业招聘活动减少,市场就业机会不足,部分有意愿的求职者就业暂时困难。在此背景下,降薪裁员也是许多中小企业的无奈选择。
中小企业生命周期长短,与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如果经济周期处在下行阶段,则其生命周期就会更加短暂。近年来,贸易战已经让许多制造业企业处境艰难,疫情如同雪上加霜,许多中小企业将面临淘汰出局。
您认为为何当前会强调完善相关的退出政策?能否从整体上评价一下这一政策的意义?
在周德文看来,上述政策也是在我国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增大,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特殊背景下的务实政策。他指出,“一些企业如果只靠政策强心针维持,其实是对资源的浪费。一方面,我们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鼓励企业家发挥企业家精神,推动其加速转型;另一方面,对实在难以维持的企业要支持其顺利退出,要把有限的资源腾挪出来,配置到更需要的地方去。这是优化要素配置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企业退出后,一个市场很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稳就业。对此,您有何建议?
周德文认为,企业退出势必造成一定人员的失业。首先,政府应当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申领期限和条件,确保失业人员相关待遇应发尽发、及时发放。第二,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很多地方甚至出现了“用工荒”,企业对于员工的素质要求大大提高,政府应当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就业服务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第三,建立高效的人力资源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人力需求与失业人员的高效对接。第四,政府应当继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落实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目前企业退出是否存在障碍或难点?
周德文提醒,企业退出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容易。“中小企业本来抗风险能力相对薄弱,但很多出现问题的中小企业难以顺利退出市场。”
他举例说, 在一个合伙制的企业,如果其中一个股东因为投资失败或自身债务问题出现还不了款的情况,那么其所在的公司股权就会被冻结,工商部门就无法办理这个企业的“销户”。有些企业可能已经多年不经营、无业务了,但名义上企业仍然存在于工商局的档案里。
另一种现象也值得关注。周德文指出,很多中小企业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在放贷款时会提出要求,法定代表人的家属(配偶、子女)都必须在贷款协议上签字,这就意味着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一些企业家还没意识到这样做的风险。当前,国家正在试点个人破产法,我认为未来要在这方面大胆尝试,把企业破产退出机制与个人破产结合起来。”他表示。
对于申请破产的企业,国常会强调要建立公示制度,对此您有何具体建议?此外,对于破产程序依法推进,这方面有哪些政策落点需要特别注意。
周德文期待社会各界能对一些暂时失败的企业家报以更宽容的态度,“我们经常说战场上退下来的兵是英雄。商场如战场,我们能否对从商场上退下来的失败者更宽容呢?对于一些因外部环境突变或非主观因素而遭遇挫折的企业,应该鼓励其东山再起,而非一味问责。”
当然,包容并不意味着不问责。徐洪才强调,“破产并非挡箭牌”。企业主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要对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等权益负责,依法打击企业破产或退出中恶意逃废债行为。“要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协调协商作用。”他表示。
对此,周德文也认可,部分企业破产可能是因为自身经营不善,甚至是以破产名义恶意逃废债。他提出要建立一个甄别机制,“由政府、业内权威(企业家)、专业人士(律师、税务专家等)共同合作,来甄别恶意逃废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