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将建议进一步推进完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规范,其中一点是建议将“破产重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独立出来,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并购重组的实践形成统一的“破产重整法”,以进一步发挥保障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与良性秩序的重要职能。
吕红兵表示,从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意义而言,应“全程”立法,行“全面”覆盖,即从市场主体“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都应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引领和保障。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有关市场主体“生”的规范相对健全。2021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公布,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基本解决了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市场主体的‘死’与‘生’一样,同样具有法律后果和责任意义。”吕红兵表示,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从企业运营过程来看,“破”不是目的,“立”才是宗旨。因此,“破产重整”应当成为“主角”,作为“重点”。
“目前作为破产法中的专章,‘破产重整’相关内容还是非常单薄,并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市场上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的现实需要。”吕红兵表示,建议将“破产重整”的内容从破产法中独立出来,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并购重组的实践形成统一的“破产重整法”,以进一步发挥保障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与良性秩序的重要职能。
中和正道董事会主席周德文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阵痛期,原有的生产要素也发生重大变化,也让很多企业面临新的挑战,其中有不少企业由于内外因素综合原因,陷入了破产的境地。
随着破产案件的增多,如何在公平处理债务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去产能、降杠杆、化解债务风险,对市场提出了新的考验。也让更多的的市场主体认识到破产法制化在维护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破产重整已经成为拯救困境企业,盘活存量企业的重要司法途径。中和正道集团及团队,多年实践证明,这一途径非常有效,已经成为中和正道集团帮扶企业走出困境的重要手段。并且中和正道团队汇集企业管理、财税、法律、危机管理、市场营销等多领域专家,多维度,全方位,对企业产生危机的根源进行调研分析,做到“对症下药”,在最大程度上帮助和挽救企业。
中和正道团队在实践不断总结形成了独有的“中和正道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企业最有利的战略方案,建立多层次的企业拯救机制,对于优秀的企业还会引入外部资金,为企业补充流动资产,使企业快速走出困境。
新闻内容来源:证券日报